在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但合法占有房屋的人,也将被视为业主。此外,小区业主还有权决定在共有道路、场地上停放机动车辆是否收费,收益亦为业主共有。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 贵州省房地产“捂盘惜售”将获10万元罚款根据5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
耗时 :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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