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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潜在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5-09-16 04:32 浏览网页量:13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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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大战略的实施,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将走出国门,与沿线各国政府、企业开展一系列的双边合作。同时,国家大力推行的PPP模式正与“一带一路”战略高度契合,能够成为助力企业“走出去”的新型机制。但是,需要警惕的是,企业“走出去”后需要面对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国外政局更替带来的政治风险、市场和行业限制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法律和政策变化带来的法律风险,这些潜在风险都大大增加了企业海外投资与项目实施的难度。从法律层面上,笔者认为,建企在“走出去”的同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防范东道国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多达60多个,其中大多数都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除了在基础设施、贸易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税收规定等与国内相关规定有很大不同外,其本身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甚至在某些方面的法律规范仍处于空白缺失状态。比如,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重不得超过49%。如果一个l00%外资控股的哈萨克斯坦本地企业作为主体参与建筑合资企业,则外资持股比重可以超过49%。可见这一规定实质违背了法律确定的“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极大限制了外国股权比例或投资总额。因此,对于东道国法律体系与相关规定的无知会让“走出去”的国内企业寸步难行,最后还要为自己的失误买单。 警惕东道国政府谈判陷阱   国内企业走出国门从事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领域的业务往往涉及与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国有企业谈判,特别是在采用PPP模式的情况下,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期限可能长达几十年。由于东道国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合同的参与者,扮演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国内企业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其次,除要与东道国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外,通常还要与工程承包商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与当地供电、供水部门签署《购电、购水协议》等一系列法律文本。因此,如何在多方谈判中使得国内企业摆脱弱势地位、妥善处理与当地政府的关系、避免在谈判和合同签署过程中陷入对方制造的陷阱显得尤为重要。 重视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企业应该认识到许多沿线周边国家如哈萨克斯坦、图库曼斯坦、伊拉克和黎巴嫩等国家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些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不受世贸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同时,有的东道国也并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就意味着在针对这些国别投资项目争议的相关国际仲裁中,即使取得有利于中方的裁决,但在获得东道国法院对这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有着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使得仲裁结果难以落实。因此,当争端产生,如何充分利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投资利益,在争端解决中争取更有力的局面同样需要得到国内企业的重视。   因此,认识、厘清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现状,提高企业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是帮助企业全面“走出去”、寻求新机遇的第一步。 [align=center]来源:中国建设报[/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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