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昨听证 “三金五制”力保农民工血汗钱
周期:2011-03-15 04:29
预览量:2041 次
字体大中小
昨日《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听证。相关人员表示,如果该《规定》能顺利出台,将成为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
“由于多方面原因,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屡清屡欠的现象在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仍较为突出。为此,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该《规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最近3年来,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较为突出。
从拖欠领域看,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拖欠主要发生在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特别是建设领域尤其突出,2010年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总量、涉及人数、涉及金额分别占全部同类案件的81%、90%、94%。
《规定》亮点
工资准备金制度
规定:要求建设领域所有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或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的10%的资金存入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由银行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直接从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划拨工资。
解读:该制度可以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现实中不按月支付工资、在工程结束时拖欠工资严重等问题,达到保障农民工按月领取合同约定工资或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目的。
工资保证金制度
规定:要求在建设领域所有用人单位、非建设领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存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3%,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准开工许可时进行审查把关。
解读:这一制度改变农民工对用人单位维权时的弱势地位,可以在发生工资拖欠后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保障农民工领到应有的劳动报酬。
应急周转金制度
规定:由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应急周转金,在本辖区内发生用人单位无支付能力、用人单位责任人欠薪逃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动用应急周转金现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解读:该制度保证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社会治安事件。
此外,《规定》还规定了“五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清偿连带责任制度”、“工资支付信用制度”、“部门联动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
代表看法
建议:监理单位发挥监督职责
大理晨阳建设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曹剑锋,曾经也做过农民工。他说:“一些开发商只有1/3的资金就敢动工开发,这样的开发商要它如何能够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呢?”所以他建议,应该让监理单位在其中发挥监督职责,首先要对开发商是否有开发资格,同时对用工单位是否按时交纳工资准备金进行监督,交纳了才能签字认可。
疑问:与农民工签合同不现实
云南建工集团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张晓峰说,让用人单位直接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与现在的状况有些冲突。“让我们和农民工签订合同也非常难,经常有农民工说:‘别麻烦我了,我又不识字’。对于农民工自己来说,他们是否愿意签订呢?”
担忧:保证金被转嫁给施工方
包括张晓峰在内的多个建筑施工方代表都表示,要求建设方存入10%的工资准备金和3%的工资保证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不实际。建设方可以将这部分费用交纳进银行,但是很容易就转嫁到施工方头上,变成扣取施工方的施工款。
缺陷:必须签劳动合同是前提
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爱国说:《规定》中的保障规定的基调定得比较理想化,是基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制定的,但是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又该怎么办呢?现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很多,即便去追究也有很多的说辞,所以要在《规定》中首先增加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的处罚力度。